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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振与李志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李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68号申请执行人徐振,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志涛,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关于徐振与李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振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5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涛给付案件款466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85元、执行费6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志涛应给付案件款466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85元、执行费610元。现当事人双方已就该案达成和解协议。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768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