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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树彬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俞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彬,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俞学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树彬。委托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江丽,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彬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俞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3元由原告王树彬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