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树彬与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俞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彬,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俞学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王树彬。委托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江丽,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彬与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俞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3元由原告王树彬承担。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石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