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秀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承办人:姚峰审判员 意见庭 长 意见院 长 批示拟稿人: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10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秀燕,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岔头乡陶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2********。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秀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秀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和31日,被告人李秀燕与宋祖俊在其住处珠海市香洲区白莲路吉良公寓39栋1单元501房,两次容留刘庆吸食毒品。同年6月2日,被告人李秀燕被抓获,侦查人员在其上述住处查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秀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租房合同及收据,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秀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秀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秀燕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秀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姚峰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周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