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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与被告安仁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安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李华,女,1978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被告安仁县公安局。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志诚,男,安仁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静波,女,安仁县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副队长。一般代理。原告李华诉被告安仁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5日受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安仁县公安局同意变更原告李华常住人口登记卡“已婚”登记信息。原告李华于2015年09月0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谢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