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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则用诉冯伯才、冯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用,冯伯才,冯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黄则用,男。被告:冯伯才,男。被告:冯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则用诉被告冯伯才、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则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黄则用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青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