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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3月1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3月26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为乔某甲儿子乔某乙办理去铁路技术学校上学,以需要费用为名,分三次从乔某甲处骗取人民币62000元。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短信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能为乔某甲儿子乔某乙办理去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上学,以需要费用为名,分三次从乔某甲处骗取人民币62000元。2015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一共乔某甲给我62000元给孩子办入大学用,我给我同学刘某甲汇款30000元为他孩子办入学的费用,我自己私自花32000元。2014年8月份的一天,我给我同学刘某甲发信息说:我有个哥们孩子要去铁路医院,你看能不能给办一下。刘某甲回信息说:多水分,去哪个学校?我说:318分,去铁路学院。刘某甲给我回信息说:不行,分不够。我说:你想想办法,咱们这面认花钱。刘某甲说:看看吧。当天晚上上班我去乔某甲的鞋店,我和小乔说:孩子上学的事差不多了,你拿个万八千的,明天我要去趟长春,早上下班我坐7点40分的车就走。第二天早上七点之前,小乔给我打电话认我去他店里,小乔给我拿了12000元钱说,2000元钱你路上零花用,那10000元你办事用。我就拿钱走了,我也没去长春我就回家了,九点多的时候我给刘某甲发的信息,关于孩子上学的问题,刘某甲说:铁路去不了,我给你往白山或者辽源职业技术学院这两个地方办。我说:哪个地方能不错。刘某甲说:辽源还行,要去辽源你要花点钱,现在名额已经满了,要30000元。我说:行,我给你问问。中午的时候,我给乔某甲打电话说:我到长春了,孩子的事情办的差不多了,你准备40000元钱,这面要打点各路人。乔某甲说:40000元太多,我凑凑。我说:行,我在长春呢,我把我名下建行卡号告诉乔某甲,下午乔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钱打过来了,我就和姚某某在银行取出30000元,到工行把之前刘某甲给我提供的卡号打过去30000元,我和乔某甲说钱我给他了,你等消息吧。又过了两三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长山参加升学宴,在圣嘉宾馆,我去了以后,刘某甲把我叫到车上,和我说:你把孩子的上网密码和准考证号给我。我去小乔家要的密码和准考证,那天我又和小乔说:刘某甲来了,人家来了,给咱们孩子办事,咱们要意思意思。小乔说:拿多少。我说:拿10000吧。小乔说:行,我就打你账号里,到时候,你给他得了。之后小乔就把钱给我打过来了,我也没给刘某甲自己留着花了。学生开学的日子,乔某甲找我,没找到我,我躲了,打电话我也不接,后来知道乔某甲报案了,我班都不上了。我拿完12000元,没去长春,那个时候我就想这个事情能办成,这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知道铁路学院去不了,我想的也简单,我想给孩子办个学校就完事了,乔某甲一直认为是去铁路学校,钱拿回来让我买电视修房子,剩下的挥霍了。我一直和乔某甲说孩子能去铁路学校。2、被害人乔某甲陈述:2014年8月17日,马某某知道我儿子乔某乙高考分数不理想,他就找我说能给我儿子办上大学,去吉林铁路学院,马某某先后以办事为由让我给他拿了62000元人民币,当时答应9月20日开学,到现在都没给孩子办上学,打电话找他也不接我电话。2014年7月中旬,马某某知道我儿子高考分数下来后,来我店跟我说:我保你儿子上吉林铁路学院,我女儿就是那个学校毕业的,现在在铁路上班一个月8000多,上学、上班都是我给她办的。我说:你要有能力,你就办吧。每隔几天马某某来我店跟我说我儿子办上学的事,说你放心,肯定能去上。2014年8月17日早上7点20分左右,马某某来我店跟我说:事已经办成了,你给我拿钱,我马上去长春,先给我带走12000元,我才建行取出12000元给马某某。马某某说:我马上去长春,坐7点40的火车,中午11点多,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马上给我打电话说:马上给我打过来40000元,这面事已经办成了。我去建行给马某某打钱。8月20日早上9点多,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这面钱没够,你再给我打过来10000元,我去建行又给马某某转10000元。到9月18日马某某跟我说:你在家等着,别人开车接你们去吉林学校,我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钟,没有人来接我和我儿子,马某某在当天晚上10点多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办事的人喝多了,开不了车,还是稳当点,明天早上起早来。然后我就睡觉了,等到第二天(2014年9月19日)早上5点多,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去松原,我和办事的人一起来,你在家做好准备。我和我儿子在我家店里等着,到下午2点半左右,马某某的电话就没人接了,我就感觉被骗了,然后2014年9月20日早上他给我发了一段短信,说事没办成,马某某要取住房公积金还我钱,让我等几天,这几天我就一直给马某某打电话,打不通,今天我就来报警了。马某某在长山镇化肥厂房产上班的,上班单位和我店是隔壁,马某某主动找我为我儿子办上学的事,马某某说他找长春招生办主任刘某甲给办上学的事,一共被骗62000元,分三次给马某某,第一次是2014年8月17日早上我取银行取出12000元给马某某;第二次是2014年8月17日中午我去银行给马某某转账40000元;第三次是2014年8月20日上午我又给马某某转10000元。我孩子学校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让我去取一个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因为不是铁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我就没要,后来我记不清是谁给我带回来,让我扔了。现在他哥哥马维臣还我32000元钱,我自己又找到马某某找的给我儿子办学校的刘某甲,我说那钱是给我儿子办铁路学校的,不是什么东方学校。刘某甲说:他早就告诉马某某铁路学校办不了,但马某某说办个学校让孩子走就行,这样才办的东方学校,马某某是为了给个姓乔的孩子办学校给他汇30000元钱。刘某甲同意把马某某找他给我儿子办学校的30000元钱返还给我,并于昨天(2015年5月22日)将30000元钱汇到我名下工商银行的账号了,我被骗的钱已经拿回来了,我就谅解马某某了,我本人不想在追究他了,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从轻处理马某某。3、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7月份时候,马某某说能给我儿子乔某乙办上吉林铁路学院,后来我和我丈夫乔某甲信以为真了,到2014年8月17日,我丈夫乔某甲就把62000元钱汇给马某某了,后来学校都开学了,马某某也没办上。马某某分三次从我家拿走62000元,第一次拿12000元,第二次从银行汇40000元,第三次汇了10000元。4、被害人乔某乙陈述:2014年7月份,我父母跟我说:马某某跟我们说能办上学,上吉林铁路学院,毕业以后好分配,以后不用太累,待遇挺好。我说:行,去这个学校也行,马某某有时来我家店跟我说:这事肯定能办成,你放心,你肯定能去。8月17日早上我在我家店里,马某某来跟我爸说:给我拿钱,我去长春,请人吃饭。后来我爸就取钱给马某某了,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到9月份一天来我家跟我说:事办成了,录取通知书和学校的银行卡,电话卡都在办事人手里呢,到时上学就给你。9月18日我父母就给我收拾行李了,我父母跟我说:明天(9月19日)早上走,那个人在松原呢,明天开车过来。19日,马某某来我家店说:我去松原,找办事的人,到时他们开车来接的,然后他就走了,后来他也没回来,打电话也打不通了,我爸就报警了。5、证人刘某甲证实:马某某我们是小时同学,2014年8月16日马某某突然给我发信息,问我忙不忙,我一看是马某某的号,我给他回电话问他什么事,马某某说:有个孩子高考没考上,你能不能办上学。我说:你把信息发过来。之后马某某给我发的乔某乙信息,318分,文科,去吉林铁路职业技术学校。我看到信息后,告诉马某某考不上,我就问我同事郑某某给我回电话,这个分数考不上,要三百七八。我就告诉马某某,考不上。马某某和我说:能去学机械专业的学校就行。我就开始联系我同事郑某某,让他找有没有这样学校能进去的。郑某某给我来信息说:辽源职业技术学院有可能。8月17日早上7点多,我把考生信息发给郑某某。郑某某电话和我说:去这个学校需要拿30000元钱,先让他把钱打过来。到了8月17日中午11点多,郑某某还问我,那个318分的考生办不办了。我就给马某某打电话,问他办不办了。马某某说:办。我说:如果办你让家长准备30000元钱,把考生密码发过来。之后马某某把考生密码发过来,下午两点多的时候,我手机来短信显示我的账户进了30000元钱。我知道马某某把钱打过来了,下午两点五十分,我把钱给郑某某汇过去了,郑某某给我回信息说:知道了。五点五十多我又催了郑某某一次。郑某某说:七点多才开始别急。8月18日,郑某某告诉我:辽源的录不进去了,孩子去不了了。8月19日,让他把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能报的都报上,越快越好,服从调剂。我就给马某某把信息原样发过去了。马某某给我回的信息:07会计电算化,03机电一体化,04机电设备维修与管理。8月21日,郑某某打电话告诉我318分的孩子被长春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了,费很大劲才进去的,我就把信息告诉马某某了。9月份左右,有一个姓乔的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刘某甲,我说是。乔说:马某某说找你能给我孩子办铁路学校。我说:当时我就告诉他不能办。乔说:到现在马某某还说能呢。我和乔说:当时给你办了,给你孩子办东方去了。乔说:我也没想去这个学校,交通学校我都没去,我能去这个学校吗。我说:那我就不知道了,当时我明确告诉马某某铁路学校指定去不了。到10月17日马某某给我发信息说:乔报警了,告我诈骗。我说:和我有什么关系,当时我就告诉你办不了了。马某某一共给我30000元,这30000元我还都给郑某某了。6、证人郑某某证实:2014年高考结束,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孩子打了318分,想去铁路技术学院,能不能去?我当时直接告诉刘某甲:他这分差太多,根本去不了。刘某甲说:看能不能去别的学校。当时我在辽源正在弄成人招考,我就跟刘某甲说:我在辽源,看辽源职业技术学院行不行。之后我就问辽源职业技术学院,答复说:分太低,去不了。我记得是补录阶段,我说: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差不多。后来,也没录上。我和我爱人刘某丙说了这事,我爱人说:她做美容的时候,认识一个做美容的女的,她能办,能上东方学校,需要30000元,我跟刘某甲说:需要30000元。刘某甲说:我给你打卡里。没过多久,刘某甲就把不到30000元给我打过来,具体我记不清多少钱。刘某甲说:他家太困难,没那么多钱。我就把钱给我爱人了。7、证人刘某丙证实:2014年8、9月份,郑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刘某甲今天给他打电话说,今年分挺毛,还问我有个孩子200多分能去哪个学校,也就过了一两天那样,我去做美容,认识一个大姐,这位大姐说200多分能上东方学校。我给郑某某打电话说:我做美容认识的一个大姐,那天你跟我说那个200多分的孩子,能上多分学校,你问问刘某甲去不去。郑某某过了一会给我打电话:这学校差不多,你得问问多少钱。我就给那位大姐打电话问多少钱。那位大姐说:30000元。我就给郑某某打电话说30000元。郑某某说:那个孩子家困难,看能不能少点,都是同事帮帮忙。我又给那位大姐打电话说明情况,那位大姐说:行。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我丈夫郑某某同事刘某甲把钱汇到我丈夫的银行卡里,我记得汇过来不是二万七就是二万八千元,我把钱取出来,我跟那位大姐约在吉林市中东附近见面,我亲手把钱给的那位大姐。过了一两天那位大姐给我打电话说:没问题,你叫那个孩子等通知吧,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8、证人姚某某证实:去年(2014年)的时候,我和马某某在长山镇建设银行取了40000元钱。当时马某某把钱放我这了,然后我们俩去长山镇工商银行,我就把这40000元钱给马某某了,马某某去窗口汇钱,马某某跟我说过,这钱是给别人孩子办升学,给办事人汇过去。9、证人邱某某证实:我和马某某、刘某甲都是同学,好几年前,同学聚会时,刘某甲跟我说,他是吉林航校管招生的,要是孩子想来吉林航校,让我找他。10、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能证明被害人乔某甲通过银行给被告人马某某两次汇款50000元的事实。11、马某某与乔某甲短信记录能证实,被告人马某某骗取乔某甲62000元。12、工商银行存款单能证明马某某给刘某甲付款30000元的事实。13、马某某与刘某甲的短信记录能证实刘某甲为乔某乙办理学校上学的过程。14、吉林化工学院证明:刘某甲、郑某某是该校的正式在编教师。15、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将被骗的赃款62000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乔某甲,得到乔某甲的谅解。1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劣迹。17、抓捕经过,2014年9月29日我队接到乔某甲报案,在前郭县长山镇马某某以为其子乔某乙办上大学为由,前后骗取乔某甲62000元人民币,我队于2015年3月11日在前郭县长山镇化厂门卫室将马某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返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刘  洪  侠审判员 孙  洪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关中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