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一初字4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万富与敬孝财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富,敬孝财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4897号原告:杨万富,男,1952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敬孝财,现住址新民市前当堡镇大古城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富诉被告敬孝财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万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会平审 判 员 张树堂人民陪审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祁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