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与杨国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9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负责人:张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永生,该支行营业室主任。被告:杨国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诉被告杨国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一晖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以被告杨国耀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李一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杜钰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