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3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向勇与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勇,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065号原告向勇。委托代理人徐红娟,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岳,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家电百货城002栋20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艳。原告向勇诉被告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春鹏家电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勇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1325元,由原告罗茂负担。审判员 杨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