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罗曼丽介绍卖淫罪2015刑初18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89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出生地河南省漯河市,户籍地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梅,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起,被告人罗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村XXX街某巷巷口,介绍陈某、李某等人向他人介绍卖淫。当月25日21时许,罗某在上址介绍陈某、李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且其有刚满一个月的小孩;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才触犯了法律;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记录。综上所述,恳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起,被告人罗某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村XXX街某巷巷口,介绍陈某、李某等人向他人介绍卖淫。2015年3月25日21时许,罗某在上址介绍陈某、李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罗某因怀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李某、刘某、董某、梁某的证言,辨认材料,嫖资、避孕套照片,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考虑被告人罗某目前在哺乳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罗某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白春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