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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杨中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梅,杨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4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梅,身份证×××,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哈尔滨市平房区会宾路16号730楼2单元603室。被执行人杨中杰,身份证×××,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中航工业哈飞有限公司59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会宾路16号730楼2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49号王春梅与杨中杰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元。执��中,除冻结被执行人杨中杰账户余额不足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春梅垫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