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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戴丕勇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9号罪犯戴丕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梧市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丕勇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戴丕勇及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7日以(1999)桂刑核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1月5日交付执行。2002年3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6月9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2006年3月、2007年11月、2010年2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五次,共计减刑七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戴丕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丕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9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2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其户籍所在地的藤县濛江镇彩塘村民委员会、藤县司法局濛江司法所、藤县濛江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丕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丕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