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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冯某某出生日期1989年10月23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山西省和顺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0年3月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0年3月3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强制措施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373号指控事实2015年3月上旬至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至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国贸东侧农贸市场入口处、瑞泰利群南侧舅老爷饭店西侧、麦凯乐南侧、贵信花园3号楼一楼大厅盗窃冯某、李某某、秦某某、李某美利达自行车等自行车,价值共计2774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单梦頔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速字第348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