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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邢永秀、曹俊平、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邢永秀,曹俊平,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33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王慧英,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永秀,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被告:曹俊平,男,1966年3月1日出生。被告: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马希海,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诉被告邢永秀、曹俊平、芜湖市金海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