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桂庆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桂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魏桂庆,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平定县。委托代理人孙文科、高源,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振生,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桂庆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桂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兰萍代理审判员 孟立平代理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达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