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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朱华东与王桂华、陈如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华东,王桂华,陈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邗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朱华东。被执行人王桂华。系被告陈如春之妻。被执行人陈如春。申请执行人朱华东与被执行人王桂华、陈春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扬邗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桂华、陈春如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欠款8.8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对被执行人王桂华、陈春如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情况调查后,未发现其有适合的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慧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