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波诉被告王志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波,王志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王洪波,男,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张成,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志强,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代理人:孙秀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诉被告王志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停止侵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洪波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