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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翠则与屈焕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则,屈焕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则。被执行人屈焕珠。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陈翠则与被执行人屈焕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屈焕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翠则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2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屈焕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其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被执行人屈焕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翠则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执字第006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