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XX富与陶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富,陶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泰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466号原告XX富。被告陶晶。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银杏新村四区1号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XX富与被告陶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泰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XX富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