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商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宿迁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东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511号原告宿迁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大兴社区发展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亚,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东梅。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东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宿迁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