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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民初字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潘民初字00525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杨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6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第五条明确约定:桃源居42号楼601室归刘某所有,中南世纪城5A地块3号楼3002室(毛坯)归张某所有,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2014年6月上旬,应被告要求,我配合被告办理了桃源居42号楼601室房屋的产权变更。2015年6月因中南世纪城通知我办理房产证,我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中南世纪城5A地块3号楼3002室房屋产权变更,被告予以拒绝,故我现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被告刘某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于××××年××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6月3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桃源居42号楼601室归刘某所有,中南世纪城5A地块3号楼3002室(毛坯)归张某所有,双方有义务配���对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被告刘某在中南世纪城通知原告张某办理产权之日起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被告刘某拒绝配合原告张某办理中南世纪城5A地块3号楼30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某提交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合法婚姻关系,后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讼争房产作出明确处理,即盐城市城城南新区中南世纪城5A地块3号楼3002室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刘某有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被告刘某拒绝协助引起讼争,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刘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将坐落于盐城市城南新区中南世纪城5A地块3号楼3002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张某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杨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成诚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