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黄某甲,居民。被告罗某,居民。原告黄某甲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善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毅和人民陪审员梁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蒙小照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2004年在广东务工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取名黄某乙;因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2月,被告把原告和儿子送到原告的娘家后外出打工,到2009年以前被告与原告很少联系,也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从2009年12月开始,被告完全不与原告联系,原告也无法联系被告,至今被告渺无音讯。被告这种无责任心,无担当的做法,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户籍复印件,证实被告及婚生儿子的身份情况;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苗族乡民政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2009年外出至今无法联系。被告罗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罗某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4年1月,原、被告在广东省务工时自行相识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相处,于××××年××月××日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苗族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取名黄某乙,现随原告父母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存在差异,在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当发生矛盾时无法相互包容,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09年12月,被告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外出期间与原告互不联系、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4月7日,原告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亦没有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自由恋爱相识并依法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又不注重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在日常生活中缺少相互沟通、缺乏相互信任,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当出现家庭矛盾时不知如何协调。2009年12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在外出期间与原告互不来往、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样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没有维持下去的必要,现原告提出离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辨的权利。由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身为父亲应尽到抚养之责,应负担部分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黄某甲抚养至成年,被告罗某从2015年8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成年;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任何一方不得干涉或遗弃;离婚后,被告罗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原告黄某甲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98)。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覃善作审判员  马 毅审判员  梁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蒙小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