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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艳华与张健、许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华,张健,许维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吕艳华,女,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齐星淋,男,住吉林市。被告:张健,男,住吉林市。被告:许维君,男,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华与被告张健、许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艳华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艳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晶涛审 判 员  杨东来代���审判员张艺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