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艳华与张健、许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艳华,张健,许维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436号原告:吕艳华,女,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齐星淋,男,住吉林市。被告:张健,男,住吉林市。被告:许维君,男,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艳华与被告张健、许维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艳华于2015年9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艳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艳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晶涛审 判 员 杨东来代���审判员张艺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