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支援、闫玉与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杨支援,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闫玉,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力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支援、闫玉与被告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8982020.75元的财产。原告杨支援、闫玉要求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由亳州市康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支援、闫玉的财产保全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亳州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8982020.75元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支援、闫玉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李英进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