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颜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3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男。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27日,西安马军寨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地产)签订合同,由和基地产承接原马军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名为“和基听城”,工期为30个月。2011年8月份,马军寨新苑社区(原马军寨村)进行了换届选举,被告人颜某当选马军寨新苑社区副主任,负责社区的具体工作,包括在“和基听城”项目中与各方面的协主财、沟通工作。为了保证“和基听城”项目的建设能够继续顺利进行及各种手续的顺利办理。2012年4月份的一天,和基地产负责人刘某某将颜某约至其在本市西二环天佑酒店四楼的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作为感谢费送给颜某,让颜某在“和基听城”项目施工中提供帮助。颜某将收到的5万元用于吃饭、购物等日常消费。赃款已全部退缴。为证实指控的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颜某的供述���辩解,收款收据,同步录音录像,户籍及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承认属实,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西安马军寨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基地产)签订合同,由和基地产承接原马军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名为“和基听城”,工期为30个月。2011年8月份,马军寨新苑社区(原马军寨村)进行了换届选举,被告人颜某当选马军寨新苑社区副主任,负责社区的具体工作,包括在“和基听城”项目中与各方面的协主财、沟通工作。为了保证“和基听城”项目的建设能够继续顺利进行及各种手续的顺利办理。2012年4月份的一天,和基地产负责人刘某某将颜某约至其在本市西二环天佑酒店四楼的办公室,将5万元现金作为感谢费送给颜某,让颜某在“和基听城”项目施工中提供帮助。颜某将收到的5万元用于吃饭、购物等日常消费。赃款已全部退缴。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颜某受贿案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证明。3、马军寨置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股东会议决议、西安市莲湖区马军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合同书。4、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办公室莲办发(2009)18号文件、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莲政发(2008)57号文件、马军寨村选举公告、社区人员分工表。5、证人刘某某、彭某某、陈某、贾某某证言。6、指认照片和缴款收据。7、被告人颜某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并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身为马军寨新苑社区副主任,在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集体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开发商感谢费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认罪、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审 判 长 王晓宁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人民陪审员 李利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温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