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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中华与林德海、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朱中华,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现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杨夏冬,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秀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林德海,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灵典,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长乐市。被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吴航镇峡梅路64号。负责人鄢振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灵典(系公司员工),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长乐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住所地平潭县城关西航路。负责人林世忠,经理。委托代理人卓雀燕(系公司员工),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中华与被告林德海、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中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德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中华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华撤回对被告林德海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