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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661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胡谨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