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库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薛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薛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韩某,乌鲁木齐铁路局党委宣传部宣传助理员。被告:薛某,库尔勒市第八中学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薛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非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