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某与薛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薛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韩某,乌鲁木齐铁路局党委宣传部宣传助理员。被告:薛某,库尔勒市第八中学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薛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非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