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狄XX与被执行人景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XX,景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狄XX,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临猗县牛杜工贸区裴家营村第二居民组居民。被执行人景小根,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北相镇翟底村第一居民组居民。申请执行人狄XX与被执行人景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景小根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相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