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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秋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司马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秋云,司马鑫,司马福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负责人杨铁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秋云。原审被告司马鑫。原审被告司马福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秋云、原审被告司马鑫、原审实被告司马福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民初字第4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守斌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代理审判员  符合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