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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水港走私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706号罪犯黄水港,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水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3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水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水港已于上次减刑时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水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水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水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水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