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直顺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99号罪犯王直顺,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直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泉刑终字第8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直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直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直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直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直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