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易元中不予受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元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刑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易元中,男,汉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易元中诉自然人罗东风、常城故意伤害一案,作出(2015)西法刑告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易元中所提起诉不予受理。易元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因易元中起诉请求要求对原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7)西法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支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易元中认为:上诉人的证据充分,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易元中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