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武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吕某某,男,1979年10月4日生。被告武某某,女,1976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青梅,系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兰大兵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