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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万夫与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狄万夫,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王秀艳,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狄万夫与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除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狄万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商初字第4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狄万夫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泛亚电气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史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