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牛伟琦与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伟琦,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牛伟琦,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辽宁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董焘源,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牛伟琦与被告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场所不一致,被告公司办事机构在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马三公路繁荣村永利养殖场,属于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移送至有管辖权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办事机构在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马三公路繁荣村永利养殖场。本院认为:本案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本案中,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沈阳市于洪区沙岭镇马三公路繁荣村永利养殖场,原告李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此,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应该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阳润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新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