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晓文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370号申请执行人赵晓文,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8日,住宝鸡市麟游县丈八乡伙口村南村组22号,证件号码610329198404080916。被执行人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西段26号东航商务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王宝全,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晓文与宝鸡市宏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仲案字(2015)第121号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3250元。另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执字第0037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