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他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他字第16号起诉人张立杰。起诉人张立杰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张凤阁、唐山市丰南区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佟朝明,要求依法判令三被起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张凤阁在2013年5月17日因做生意需要,向起诉人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由佳合地产有限公司担保。起诉人于2013年5月18日将人民币30万元打入被告指定账号。被起诉人张凤阁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起诉人本金及利息,故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虽书面约定“如有违约不能解决,可诉至丰润区人民法院”,但本院不是与该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故该管辖约定无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立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王红霞代理审判员 张继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永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