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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爱清与被上诉人翟凌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清,翟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清,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凌燕,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爱清因与被上诉人翟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爱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冬梅,被上诉人翟凌燕的委托代理人张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二初字第38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向军审 判 员  李润武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奕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