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原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小兵与吴先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原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彭小兵,男,藏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先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彭小兵依据生效的(2014)红民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先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吴先阳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无任何固定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红原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国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