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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原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小兵与吴先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原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彭小兵,男,藏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先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彭小兵依据生效的(2014)红民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先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吴先阳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无任何固定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红原执字第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国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