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建设与卢胜、贺维玉、李涛、张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设,卢胜,贺维玉,李涛,张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冯建设,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仁村东冯组,农民。被告卢胜,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居民。被告贺维玉,女,约32岁,汉族,住址同被告卢胜,居民。被告李涛,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居民。被告张强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大寨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设与被告卢胜、贺维玉、李涛、张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冯建设承担。审 判 长 赵 晔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