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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建设与卢胜、贺维玉、李涛、张强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设,卢胜,贺维玉,李涛,张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冯建设,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仁村东冯组,农民。被告卢胜,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居民。被告贺维玉,女,约32岁,汉族,住址同被告卢胜,居民。被告李涛,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西三路,居民。被告张强强,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大寨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设与被告卢胜、贺维玉、李涛、张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冯建设承担。审 判 长  赵 晔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武 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