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韶前与梁世杰、冯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韶前,梁世杰,冯水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357号原告张韶前,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梁世杰,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村民,现住址。被告冯水利,女,约45岁,汉族,榆次区什贴镇什贴村村民,现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韶前与被告梁世杰、冯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韶前不能提供被告梁世杰、冯水利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韶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