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郏民小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建山、张秋让与陈红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建山,张秋让,陈红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49号原告郭建山,男,40岁。原告张秋让,女,40岁。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领,男,33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段言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山、张秋让与被告陈红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建山、张秋让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红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郭建山、张秋让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建山、张秋让撤回对陈红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建山、张秋让负担。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晨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