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贾桂珍与漯河广源肉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桂珍,漯河广源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初字第67号原告:贾桂珍,女,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广源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珍与被告漯河广源肉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桂珍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侵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720元减半收取32360元,由原告贾桂珍负担。审判长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丽(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