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保军与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军,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军,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欣然,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棕榈滩花园一区1号,现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世纪财富中心1号楼11层。法定代表人张一平,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10层1101。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董事长。上诉人王保军与被上诉人北京向辰和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保军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8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保军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保军申请撤回上诉,程序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保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保军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保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