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11号原告:何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民身份号码×××0944。委托代理人:郑文杰,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公民身份号码×××0910。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秉智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