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颍与赖宁、左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颍,赖宁,左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2号原告:吴颍,女,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赖宁,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左中美,女,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颍诉被告赖宁、左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颍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常 斌审 判 员 王晓璐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