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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颍与赖宁、左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颍,赖宁,左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2号原告:吴颍,女,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赖宁,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左中美,女,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颍诉被告赖宁、左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颍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颍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常 斌审 判 员  王晓璐人民陪审员  宗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