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耀龙与常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耀龙,常芝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许耀龙,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被告常芝荣,男、汉族,现年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耀龙与被告常芝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耀龙于2015年9月8日以与被告常芝荣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耀龙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耀龙负担。审 判 长 袁景峰代理审判员 慕德财人民陪审员 杨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屈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