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新与徐磊、徐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徐磊,徐晶,杨召君,李明全,鲁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居民。被执行人徐磊,1966年12月4日,居民。被执行人徐晶,居民。被执行人杨召君,居民。被执行人李明全,居民。被执行人鲁作全,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新与被执行人徐磊、徐晶、杨召君、李明全、鲁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磊、李明全偿还原告徐新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徐晶、杨召君、鲁作全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徐磊追偿。因被执行人徐磊、徐晶、杨召君、李明全、鲁作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4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冯宪勇执行员 王善民执行员 冯宪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