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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肖斌与王惠新、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斌,王惠新,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刘斌,刘豫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肖斌。委托代理人鲁明俊,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惠新。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御河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人民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施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向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昌业,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刘斌。第三人刘豫鄂。原告肖斌与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被告王惠新、被告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对三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原告肖斌于2013年10月26日对三被告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肖斌于2015年8月24日申请解除对三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人民路南侧新丝园东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荆州国用2013第10401000**号)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被告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城南开发区人民路南侧新丝园东侧的房产(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南字第××、20××41、20××42号)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三、解除对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在德生纺织(荆州)有限公司的40%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法忠审 判 员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荣晓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颖 微信公众号“”